马来西亚吸收外资政策的调整
2017-12-09 296人浏览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的吸收外资呈下降趋势。为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资,马来西亚逐步放宽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关限制,对吸收外商投资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第一、放宽外资股权限制
在金融危机爆发一年后,马来西亚政府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促进国家经济复苏,放宽了制造业的外资股权。从1998年7月31日起,申请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包括增资和扩大经营范围),除纸和塑料包装、塑料模具配备、金属压印、金属加工及电镀、印刷、汽车电路衔接系统等6领域外,均可无限期地拥有100%的股权,无需再分配30%的股权给马来土着人士。服务业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马来西亚保险业的股权由以往规定的30%增加到51%;准许已有营业执照的本地电讯公司的外资股权从目前的30%增至49%,但增加外资股权必须事先得到马来西亚能源、电讯及邮政部的批准;允许外资在马来西亚股票行中的股权由30%增至49%。
为配合2003年5月马政府推出的新经济配套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到马投资,以促进马来西亚经济复苏,马来西亚政府对原有的外资股权限制政策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法令,对于2003年6月17日起新批的制造业领域的外资项目,包括已获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增资、业务多元化和扩大产品出口等,外商可持有100%股权。对于上述情况以外的原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原定的股权及出口要求不变,但政府可根据个案申请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放宽外商投资领域
近年来,马来西亚先后对外商投资行业进行了调整,由原来主要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和出口导向型产业向农业和物流、旅游等服务业扩展。
第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构成限制
对于外商投资的上市企业和外商企业增资和扩充马政府鼓励的经营范围的,其董事会成员不再受“必须有当地董事”规定限制。
第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所有受内销和出口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需重组原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向贸工部申请将其产品的50%内销。
第五、放宽外资管制,逐步取消撤资税
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9月1日宣布实施外汇管制,固定马币与美元的汇率,对外资撤离进行严格限制。1999年马来西亚经济有所复苏,马来西亚政府开始谨慎地逐步放宽资金管制。1999年2月15日,政府宣布以撤资税(自该日起一年内撤离的外资须缴30%的盈利税,一年后撤离则缴10%)取代强制扣留外资的措施;2001年9月21日,马来西亚进一步放宽撤资税,从该日起外资撤离一律只缴10%的盈利税。2001年10月27日,马来西亚政府又进一步宣布在马经营满一年的外商投资者撤资时,免缴10%的撤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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